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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粧品之外包裝或容器,應明顯標示下列事項:

 

一、品名。

二、用途。

三、用法及保存方法。

四、淨重、容量或數量。

五、全成分名稱,特定用途化粧品應另標示所含特定用途成分之含量。

六、使用注意事項。

七、製造或輸入業者之名稱、地址及電話號碼;輸入產品之原產地(國)。

八、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,或製造日期及保存期限,或有效期間及保存期限。

九、批號。

十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事項。


其中要特別留意五、七、九喔,這跟舊法不同
五→ 全成分要由高到低排列
七→ 製造業者定義→(包括 國內自行製造或委託製造者 ,但不包括受託製造者),也就是說,以後可以不用標示出代工廠喔。這麼做的目的在於,一旦產品有問題,主管機關可以找到產品的負責人即可,而並非找代工廠。
九→ 批號,之前並沒有強制所有產品都又上批號,現在需要囉,這也要留意。

(出處自網路)

化妝品標示規定.jpe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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